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羅祥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勇實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零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伍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fficiencyCOPR.、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債務人EfficiencyCOPR.,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