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黃堅維 被告 王家瑞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廖晉賦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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