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訴人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浦漢龍 上訴人大將軍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以明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訴部分:㈠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紡織)、日南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建設)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而廢棄部分就上訴聲明第二項第㈠㈡㈢,乃請求上訴人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下稱大將軍管委會)、大將軍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第五期管委會)應協同辦理移交手續,並辦理水汙染防治許可證負責人、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及負責人之變更登記,上開㈠㈡㈢聲明均非屬親屬或身分上之請求,應屬因財產權之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明,均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上訴聲明第二項㈣乃就駁回之4,528,351元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4,528,351元。故上訴人日南紡織、日南建設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為9,478,351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1,650,000+4,528,351=9,478,35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278元。㈡上訴人大將軍管委會、第五期管委會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分別命渠等給付361,398元、1,821,283元,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為361,398元、1,821,283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28,675元。
二、反訴部分:上訴人大將軍管委會就反訴部分全部不服(倘上訴人第五期管委會亦就反訴部分不服,應提出具體上訴聲明及理由),而請求上訴人日南建設、日南紡織應分別將苗栗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53之1號)、774-338地號土地移交予上訴人大將軍管委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4,41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
三、上開本、反訴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均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附表】┌──┬───────────┬───┬─────┬────────┐│編號│標的物│面積│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苗栗市○○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774-338地號│406│10,300元│4,181,800元│├──┼───────────┼───┴─────┼────────┤│2│6505建號(即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232,900元│││高苗里30鄰北龍岡53之1│示之現值為232,900││││號)│元││├──┴───────────┴─────────┼────────┤│合計│4,414,7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