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76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告 洪翠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前未能提出之證物原本,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