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鏡帆 上列原告對被告 楊律真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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