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868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6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丙○○分別基於重利之概括犯意,趁設立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伊娃交通事業股份有公司之負責人乙○○,因公司需恐用錢、資金周轉不順之際,經甲○○介紹其與丙○○認識,由丙○○於93年2月9日起至同年
3月19日止,分別在上址及臺北市○○路汽車監理站前之華泰銀行前,先後貸予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以10日為1期並口頭約定,每借新臺幣(下同)10,000元,若有提供保者每天收取利息100元;若無提供擔保者則每天利息120元,藉以方式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復同年3月初(聲請書誤載為92年),甲○○基於重利之概括犯意,由乙○○透過公司司機 小范 向其分別於不詳時、地,借貸4筆金錢,各為22萬元、2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並均約定月利率3分,其中第1筆22萬元部分,乙○○有開立1張226,000元支票支付本息,惟屆期乙○○無法全部清償借貸本金及支付龐大利息,甲○○與丙○○、 葉兆宏藍峰峯詹永照 (以上3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5人,於93年3月19日下午3時許,至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乙○○之公司要債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甲○○、丙○○之自白。
㈡證人 陳麗綺 之指述。
㈢卷附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支票2紙(分別為票號RX000000
0號、面額4,600,000元及票號RX0000000號、面額173,00
0元)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三、核被告甲○○及丙○○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等2人趁乙○○需錢孔急之際,多次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丙○○前有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妨害自由等前科,因81年妨害自由案,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
2891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0年12月28日起觀護至94年7月2日止,惟於92年5月13日撤銷保護管束(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其素行非佳;被告甲○○則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趁被害人乙○○經營公司不善需錢孔急之際,貸予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及參酌渠等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交付時間│交付金額│交付地點及方式│備註│├──┼────┼────┼───────────┼──┤│⒈│⒉9日│350,000│在臺北市○○路監理站之│││││元│華泰銀行,乙○○當場開││││││立並交付1紙面額410,00││││││0元之支票(10日期票)││││││。││├──┼────┼────┼───────────┼──┤│⒉│⒉9日│150,500│由丙○○匯款入乙○○之│││││元│帳戶內,同日乙○○在臺││││││北市○○路監理站之華泰││││││銀行,交付1紙支票(10││││││日期票)。││├──┼────┼────┼───────────┼──┤│⒊│⒉日│400,000│在臺北縣三重市○○街20│││││元│號,乙○○公司之辦公室││││││內交付並當場開立1紙面││││││額435,000元之支票(7││││││日期票)交予丙○○。││├──┼────┼────┼───────────┼──┤│⒋│⒊8日│395,000│由丙○○匯款入乙○○之│見偵││││元│帳戶內,後由乙○○在臺│查卷│││││北市○○路監理站之華泰│第45│││││銀行,交付1紙面額460,│頁│││││000支票(到期日為⒊││││││日)。││├──┼────┼────┼───────────┼──┤│⒌│⒊日│150,500│由丙○○匯款入乙○○之│同上││││元│帳戶內,後由乙○○在臺│卷│││││北市○○路監理站之華泰││││││銀行,交付1紙面額17,3││││││000支票(到期日為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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