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蔡錫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雷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1,500元,應繳裁判費51,1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純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