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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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27號上訴人 陳錕 鋙
陳瑤璘 被上訴人 涂宗泰
張滄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