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原 告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望德
訴訟代理人 張建榮
楊雪樵
被 告 璞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慧鶯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