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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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96號原告 詹量淵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