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李春怡
林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宜蘭智康房屋仲介」之正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獨資商號,則應補正該商號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對於被告「宜蘭智康房屋仲介」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無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予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宜蘭智康房屋仲介」,究係法人、其他團體、獨資或合夥商號,均有未明,如係法人,則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如係獨資商號,因並非團體,不具當事人能力,則應將其負責人列為被告,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明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玉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