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李春怡
林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宜蘭智康房屋仲介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無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予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宜蘭智康房屋仲介」,究係法人、其他團體、獨資或合夥商號,均有未明,如係法人,則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如係獨資商號,因並非團體,不具當事人能力,則應將其負責人列為被告,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明確,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原告就被告「宜蘭智康房屋仲介」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李玉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