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政宜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政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石政宜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1423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3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