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 文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黃」文瑜,其與所附之戶籍謄本記載「𦂄文瑜」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 黃文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