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權代理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00號原告泛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權代理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及台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並非原告所提出工程發包合約書之當事人,自無該合約書第23條有關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