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謝
良瑾)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89,396元(即系爭房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惟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25日繳納裁判費41,788元,計溢收20,097元(41,788元-21,691元=20,097元)。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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