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4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黃啓修

黃○○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36,836元,應加計相關利息、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111年4月14日);併應陳報全部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 黃啟修 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440元)。

二、另請原告補正被告黃啓修(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 黃金建黃王碧卿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聲明被告黃○○之姓名、年籍資料;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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