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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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3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乙○○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二次竊盜犯行,因而論被告犯竊盜二罪(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第8477號偵查卷第34頁、第8053號偵查卷第45頁、本院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甲○○之證述相符(見第8477號偵查卷第6至8頁、第8053號偵查卷第10至12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丟棄竊得皮夾地點照片、現場查獲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等在卷可稽(見第8477號偵查卷第11至19頁、第8053號偵查卷第23至28頁)。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證據法則。而原判決依其確認之事實而為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稱:被告竊取小貨車僅供代步使用,原審量刑過重云云(見本院99年8月25日訊問筆錄第1頁)。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核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毒品等前科,素行不端,於短短數日內犯本案二件竊盜犯行,亦難認其知所悔改,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於竊得上開小貨車後隨即為警查獲,並經被害人甲○○領回該小貨車,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6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本件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