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鴻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鴻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