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6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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