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83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霖指定辯護人陳敬豐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盛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79號、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8431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共叁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詐欺得利罪,共伍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手機壹支、Oppo手機壹支、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貳台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一編號至、附表二編號1至「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以及事實欄三所示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O○○被訴起訴書附件二編號部分與起訴書附件三編號1部分均無罪。
O○○被訴附表一編號部分(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免訴。
T○○無罪。
事實
一、O○○明知其無放款、提供他人賺錢管道或販售商品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5、26、27、30、33、38、4
0、42、43、47及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
20、22、25、28、29、30、31「詐騙時間、方式」欄位之方式實施詐術,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5、26、2
7、30、33、38、40、42、43、47及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20、22、25、28、29、30、31所示被害人以「匯款/交付點數時間」欄位之方式,購買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5、26、27、30、33、38、40、42、
43、47及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20、22、25、28、29、30、31「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之等值點數。
二、O○○自網際網路獲悉附表一編號4、5、6、7、8、9、11、12、14、15、16、18、19、20、21、22、23、24、28、29、31、32、34、35、36、37、39、41、44、46、48、49、50、51、52、53、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
11、12、13、15、17、19、21、23、24、26、27所示被害人或有借款需求、或在網路上尋求賺錢方式、或有意販售遊戲點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4、5、6、7、8、9、11、12、14、15、16、18、19、20、21、22、23、24、28、29、31、32、34、35、36、37、39、41、44、46、48、49、50、51、52、53、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11、12、13、15、17、
19、21、23、24、26、27「詐騙時間、方式」欄位之方式實施詐術,附表一編號4、5、6、7、8、9、11、12、14、15、
16、18、19、20、21、22、23、24、28、29、31、32、34、
35、36、37、39、41、44、46、48、49、50、51、52、53、
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11、12、13、15、17、19、21、23、24、26、27所示被害人以「匯款/交付點數時間」欄位之方式,購買附表一編號4、5、6、7、
8、9、11、12、14、15、16、18、19、20、21、22、23、24、28、29、31、32、34、35、36、37、39、41、44、46、48、49、50、51、52、53、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11、12、13、15、17、19、21、23、24、26、27「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之等值點數。
三、O○○明知無貸款予他人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4時56分許以臉書暱稱「胡玲玲」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可提供小額貸款服務, 黃致豪 瀏覽訊息後即與O○○聯繫,O○○佯稱須利用手機小額付款購買遊戲點數,黃致豪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24日晚間5時26分至6時09分期間,以其使用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購買相當於新臺幣(下同)9,940元之Mycard點數與iTunesstore點數(即追加起訴部分)。
四、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黃致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由
、有罪部分:
一、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等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與被告O○○、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O○○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附表二「卷證出處」欄位所示供述與非供述證據、證人即告訴人黃致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交易紀錄及廠商資料、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電信小額付款簡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18431號卷,第55頁、第61頁、第63至83頁、第85至87頁、第91至106頁、第107至112頁),足認被告O○○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O○○取得附表一、附表二各被害人所購買之遊戲點數,且未將應允借貸或交付之款項交予被害人,亦未將與遊戲點數等值之款項返還被害人,被告O○○藉此等方式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點數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所為自該當詐欺得利行為。
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易言之,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上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意旨參照)。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5、26、27、30、33、38、40、42、43、47,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20、22、2
5、28、29、30、31及事實欄三部分,被告O○○之行為模式均係在網路上刊登可辦理貸款,或可提供賺錢方式,或販售商品等不實資訊,使有資金需求或有意購買商品之被害人誤以為被告O○○可提供資金、商品,或協助辦理貸款,或提供賺錢管道,進而與被告O○○聯繫,終至受騙,被告O○○顯係利用網際網路對瀏覽網頁之不特定公眾散布不實資訊,此等行為使詐欺訊息迅速廣泛傳播,使廣大民眾受騙,被告O○○上揭所為自屬利用網際網路散播不實訊息而遂行詐欺得利。核被告O○○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5、26、27、30、33、38、40、42、43、47,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20、22、25、28、29、30、31及事實欄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㈢、核被告O○○就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4、5、6、7、8、9、11、12、14、15、16、18、19、20、21、22、23、24、28、29、31、32、34、35、36、37、39、41、44、46、48、49、50、51、52、53、54、55、56、57,附表二編號2、3、5、9、10、
11、12、13、15、17、19、21、23、24、26、27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固認被告O○○上揭部分所為均係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然該等被害人並非誤信被告O○○在網路上刊登之不實資訊而受騙,實係渠等自身在網路社團中刊登急需資金之言論,被告O○○藉由被害人刊登之言論獲悉渠等需錢孔急,進而主動聯絡各被害人並傳遞不實詐術,故被告O○○未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訊息而引人受騙。
固然被告O○○主動以臉書或LINE聯絡各被害人,此僅係被告O○○藉網路軟體之通訊功能施用詐術,究與主動在網際網路刊登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之行為有別,起訴書此部分認定容有未恰,惟與本院認定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原起訴法條。
㈣、被告O○○所犯32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犯行、56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O○○正值壯年,不思「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而依照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自己之不法利益,明知無辦理貸款、介紹他人工作機會或販售商品之真意,竟利用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需錢孔急、善意相信他人說詞或亟欲尋求賺錢機會之心態,藉此騙取遊戲點數,所為誠然係乘人之危,不但使各被害人蒙受損失,更吝亂社會經濟秩序與交易常規,破壞社會成員彼此間之信任感,影響所及使社會信任感蕩然無存,且犯罪次數竟多達88次,更彰顯其漠視法令之心態,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未徒耗司法資源,堪認有悔悟之心,究非頑劣之人,暨審酌其素行狀況、各次詐騙獲取之利益數額非鉅而多為小額詐騙、迄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各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O○○所犯加重詐欺得利及詐欺得利等罪,係於一定期間內反覆所犯,侵害法益均為個人財產法益,罪質類同,行為手段類似,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蓋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社會功能等情,爰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54部分,被害人L○○雖以10,030元購買遊戲點數,然已就其中2,200元通知電信公司退款,業據證人L○○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第138頁),故被告O○○就附表一編號54之犯罪所得為7,830元【計算式:10,030-2,200=7,830】;附表二編號1部分,被害人甲庚○○雖以15,000元購買遊戲點數,然已就其中6,420元通知電信公司退款,業據證人甲庚○○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一,第179頁),故被告O○○就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所得為8,580元【計算式:15,000-6,420=8,580】;附表二編號6部分,被害人e○○雖以10,000元儲值於被告O○○指定之星城遊戲帳號,以及購買500元遊戲點數,兩者合計10,500元,然已就其中1,000元退款,業據證人e○○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三,第305頁),故被告O○○就附表二編號6之犯罪所得為9,500元【10,000+500-1,000=9,500】。從而,附表一編號1至44、附表一編號46至57、附表二編號1至31「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以及事實欄三所示9,940元,均係被告O○○詐取各被害人所獲取之財產利益,即各遊戲點數相對應之等值新臺幣數額,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既尚未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O○○於109年2月5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0號7樓遭警方搜索扣得Samsung手機1支、Oppo手機1支、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2台、筆記本1本,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73至77頁),審酌被告O○○實施各次詐欺得利犯行均係使用通訊軟體與被害人聯絡,或在網路上刊登不實訊息吸引被害人瀏覽,堪認扣案之Samsung手機1支、Oppo手機1支、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2台等3C電子產品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又扣案之筆記本1本雖有記載詐騙被害人之相關事宜,然筆記本然僅屬個人日常生活紀錄之用,經濟價值低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O○○於108年5月8日上午5時許,以
臉書暱稱「 陳小瑋 」為名主動聯繫寅○○,向寅○○佯稱提供月租電話借款,使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手機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寅○○於108年5月8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價值9,980元,因認被告O○○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8)。②被告O○○於198年10月13日前某時許,指示q○○之子使用手機小額付款購買點數,q○○在接獲電信公司通知小額付款成功之簡訊後,方知遭詐騙9,000元,因認被告O○○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件三編號1)。③被告T○○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得利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得利之間接故意,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給O○○申設網路帳號,O○○基於加重詐欺得利犯意,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0號7樓租屋處,利用電腦設備於社群網站臉書與「Cash借錢網」社團網頁上,張貼「電信小額付費」、「小額借款」等訊息而對公眾散布,招攬有借款需求之客戶,致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代收服務方式,購買遊戲點數,因認被告T○○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①、②部分:公訴人認被告O○○涉犯上揭罪嫌,
無非以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寅○○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簡訊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證人q○○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照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q○○手機內簡訊交易紀錄截圖、10月13日遊戲點數交易明細查詢等為憑,訊據被告O○○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此二部分犯行,然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㈠、寅○○因其所使用之手機被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合計9,980元
,遂向警方報案乙節,業據證人寅○○於警詢中陳述在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寅○○手機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簡訊交易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證(見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第151至153頁;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第9至11頁、第15至48頁)。另q○○因接獲電信公司小額付款成功簡訊通知,方知悉其手機遭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合計9,000元乙節,業據證人q○○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照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q○○手機內簡訊交易紀錄截圖、10月13日遊戲點數交易明細查詢等在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一,第131至134頁、第138至139頁、第140至142頁、第143頁、第144至145頁)。
㈡、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須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始構成該罪。證人寅○○於警詢中證稱:一開始是108年5月8日5時許,因為我男朋友急用錢,我男朋友用我的手機登入臉書,去臉書暱稱 陳小偉 的網友留言底下留言,後來陳小偉密我男朋友,問有沒有急用資金,提出以月租電話借錢的方式再匯款2萬元給我男朋友,我男朋友同意,拿我手機門號0000000000給對方,接收簡訊後將簡訊認證碼回傳給對方購買星城online點數,後來我手機一直收到帳單簡訊,總共28筆、9,980元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第151至152頁),證人q○○於警詢中證稱:我於家中休息時接到手機簡訊,內容為電信公司通知小額付款成功,我發覺有異後詢問兒子,我兒子才說答應對方使用我的手機門號交易,我兒子變更我的手機小額付款確認碼,並將確認碼給對方,對方不是跟我聯絡,是我兒子用LINE跟對方聯絡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一,第135至136頁),依此觀之,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友及q○○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兒子始為被告O○○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寅○○與q○○皆非被詐騙之人,是起訴書認被告O○○詐騙寅○○與q○○,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即便寅○○使用之手機被男友使用購買遊戲點數,寅○○本可依民事上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男友返還所支出之9,980元,簡言之,寅○○手機帳單支出此等款項僅係代墊,可藉由男友返還墊款而不遭受任何損失,終局受有財產上損害者為寅○○之男友,故寅○○未因被告O○○施用詐術而受有財產損害,被告O○○自無對寅○○成立加重詐欺得利之可能。另就q○○而言,其使用之手機固遭其子變更小額付款確認碼並傳遞予被告O○○購買遊戲點數,惟此僅係q○○之子利用母親手機小額付款之功能支出款項,雖然基於親情,q○○會支出此筆屬於兒子之開銷,外觀判斷上似乎是身為母親之q○○受有財產損害,但在民事法理上,實質上乃q○○出面承擔屬於兒子之債務,真正受有財產損害者為q○○之子,無法認定被告O○○對q○○成立加重詐欺得利。
四、公訴意旨③部分:公訴人認被告T○○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偵查報告、網路帳號一覽表、涉案門號一覽表、網路IP基資一覽表、被害人事證一覽表、對話紀錄、購買遊戲點數紀錄等為憑。訊據被告T○○堅詞否認有幫助加重詐欺得利犯行,辯稱:門號辦了以後拿給 葉權 中,我不認識O○○, 葉權中 跟我借門號,沒有說要做什麼用,葉權中也沒說會把門號給O○○等語。經查:㈠、被告T○○於警詢中供稱:0000000000是我辦的預付卡,大
概用1個月就借給葉權中與O○○,他們沒有門號,想說借給他們使用,我知道他們有在玩包你發娛樂城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11頁),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將手機門號借給O○○,當時O○○沒有手機用,他有前科不能申辦門號,我就辦預付卡門號給他,葉權中、O○○與我同住○○○○街000巷000號7樓租屋處,O○○常常關在自己房間,我不知道他做網路詐騙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85至86頁、第101頁),證人即被告O○○於警詢中證稱:門號0000000000是T○○申辦,我在使用,都是我一個人詐騙,葉權中與T○○沒有參與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121頁、第138頁),依此,被告T○○將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交予O○○使用,堪以認定,其於本院審理中改口稱未將門號交予O○○使用乙節,應不可採。㈡、被告T○○、O○○、葉權中既同住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
00號7樓,三人應有一定程度之交情,被告T○○基於情誼將申辦之門號預付卡交予O○○使用,並未違反常理。再者,即便是交情甚篤之友人,或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之家人、夫妻,亦不可能完全知悉彼此之所作所為,O○○亦稱被告T○○未參與詐騙,則被告T○○對於O○○私下從事網路詐騙乙事全然不知,亦屬可信。縱使被告T○○曾見聞O○○時常上網、甚至與多人互傳訊息,然使用網路進行買賣交易、攀談者已成為現今社會之常態活動,僅少數與犯罪有關,被告T○○在未參與O○○詐騙分工之情形下,豈能一眼即知O○○在租屋處以上網為名、行詐騙之實,難認其將門號預付卡交付時,已可預見O○○將用於詐騙。㈢、被告T○○曾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簡字第4066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在卷可考,然依該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T○○交付門號SIM卡之對象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其對於陌生男子不自行申辦門號使用,反而向其收集門號使用,固有可能預見陌生人可能持門號用於不法,藉此逃避追查,然本件被告T○○交付門號預付卡之對象乃同住友人,其基於信任友人之心態而交付,亦屬常情,是不能僅因被告T○○曾因交付門號遭判處刑罰乙事,遽認其於本案同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O○○、T○○有上述公訴意旨①
、②、③所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幫助加重詐欺得利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O○○、T○○涉犯上開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O○○、T○○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免訴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對附表一編號45所示被害人施以附表一編號45「詐騙時間、方式」欄位所示詐術,附表一編號45所示被害人以「匯款/交付點數時間」欄位之方式,購買附表一編號45「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之等值點數,因認被告O○○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此即法院管轄權發生競合時,法律明定之管轄歸屬依據。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法院時,後繫屬之法院於管轄權即屬欠缺,後繫屬的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為不受理判決;然為避免一行為受雙重危險判斷,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先繫屬法院之判決若已經確定者,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故若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法院,繫屬之數個法院中,其中一法院已先為實體判決,並經確定者,其餘繫屬法院即應為免訴判決。三、查,檢察官所起訴之附表一編號45部分(即起訴書附件
二編號7,下稱本案),被告O○○涉嫌詐騙之對象為壬○○,詐騙方式為向壬○○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可換取現金,壬○○誤信被告O○○之說詞後,於107年9月28日晚間8時許以手機小額付款購買金額20,000元之遊戲點數,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所載詐騙時間、方式、對象、金額等節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原簡字第35號判決所認定事實(下稱前案)完全相同,有臺中地院109年度原簡字第35號判決在卷可參,故本案與前案顯係同一案件。而前案已於109年10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前案既已判決確定在案,故就重複起訴之本案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退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1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二、移送併辦機關認被告T○○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函請併案審理。然查,本案被告T○○遭起訴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本案既未成罪,即無法與併案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核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亥○○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5月13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法官林姿秀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陳美靜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r>r>r>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r>附表一:編號詐騙臉書暱稱(帳號)(起訴書附件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交付點數時間點數/匯款金額(新台幣)卷證出處1EVANLINCHEN(1)I○○I○○於107年3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於臉書社團「手機電子小額付款專區、捷樂國際數位科技、全省高價收購手機、市話電信付費點數、各大電信皆可、歡迎全省卡片商配合」見暱稱「EVANLINCHEN」PO文表示可以門號換現金,並佯稱可以門號小額付款方式借貸,若以門號小額付款5,000元,即可取回3,600元,I○○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3月28日14時2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5,000元(1)證人I○○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至5頁)n>(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53至60頁)n>(3)刑案現場照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手機交易明細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64至71頁)n>(4)偵辦FACEBOOK陳 力瑋 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6頁)2NickYo(6)j○○j○○於107年9月20日晚間10時18分許於臉書社團見暱稱「NickYo」之人佯稱可提供購買遊戲點數辦貸款之服務,j○○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9月23日某時許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9筆。23,000元(1)證人j○○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3至3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63至265頁、268至271頁)(3)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72至289頁)3(9)F○○F○○於10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臉書社團「借錢廣告網」見暱稱「NickYo」之人佯稱可提供購買遊戲點數辦貸款之服務,F○○因而陷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15,000元(1)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47至4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27至329頁、332至334頁)(3)手機內交易明細截圖、簡訊畫面截圖、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35至340頁)4(13)癸○○癸○○於107年12月10日晚間8時16分許上網時,暱稱「NickYo」之人主動以臉書聯繫並佯稱以小額付費購買商品方式提供借貸,使癸○○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12月10日晚間9時2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11,000元(1)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63至6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1至24頁、28至29頁)(3)癸○○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訊息畫面交易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0至36頁)5HanChen(15)y○○y○○於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8分許,於臉書「借錢網、臺中/借錢專線0000000000賴主任門號換現金」社團中留言表示欲借款,嗣後暱稱「HanChen」之人以臉書聯繫並佯稱小額付款後便可匯錢至指定帳戶,使y○○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月9日晚間9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5,000元。(1)證人y○○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73至7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99至101頁、149至157頁)(3)西屯派出所職務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03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09至147頁)(5)偵辦FACEBOOK 陳力瑋 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6(16) 邱偉蘭 邱偉蘭於108年1月15日下午2時許,加入臉書社團「借錢借錢886、借錢網」,暱稱「HanChen」之人主動以臉書聯繫並佯稱以寄送驗證碼方式,只要將所收取的驗證碼回傳便可借到錢,使邱偉蘭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月15日下午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20,000元(1)證人邱偉蘭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79至8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59至163頁、167頁)(3)邱偉蘭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訂單資訊─交易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68至171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7(17)f○○f○○於108年1月18日某時許見臉書社團「台南鈔好貸、台南借錢」之訊息,暱稱「HanChen」之人主動加好友並以臉書聯繫佯稱能以電信代收換現金,f○○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月21日上午8時43分至9時27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4筆。20,000元(1)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85至8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73至177頁)(3)f○○手機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81至182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8(19)w○○w○○於108年2月2日晚間6時許於臉書接獲暱稱「HanChen」之人佯稱有代刷 智冠 與星城遊戲點數之需求,並與w○○達成協議於108年2月3日在新北市台鐵樹林火車站前當面操作手機進行交易,且會派專員前往交易,w○○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現場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2月3日下午4時許,w○○將手機交由暱稱「HanChen」之人所派交易專員操作,以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4筆。23,000元。(1)證人w○○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95至9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97至198頁、202頁)(3)w○○手機內遠傳電信交易查詢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03至207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9(21)v○○v○○於108年2月8日凌晨0時許上網時向臉書暱稱「HanChen」之人詢問貸款,「HanChen」佯稱能以小額付費購買點數換現金,使v○○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2月8日凌晨3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數筆。20,000元(1)證人v○○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07至10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33頁、236頁、240頁)(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0陳力瑋(20)h○○h○○於108年1月18日某時許,上網時見臉書暱稱「陳力瑋」之人貼文佯稱提供電信小額付款換現金服務,使h○○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2月8日、4月22日、5月1日、5月25日、6月1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7筆。39,970元(1)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01至10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09至213頁、219頁)(3)h○○手機內中華電信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20至231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1(31)D○○D○○於108年5月20日上午9時許,在臉書之社團「小額周轉/門號換現金/免費廣告行銷/汽機車換現金/汽機車貸款/房屋土地貸款/信貸/代書/民間貸款」貼文留言,隨後便收到暱稱「陳力瑋」之訊息佯稱為台灣大哥大電信業者且可借款2萬元,使D○○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5月20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15,000元(1)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69至17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25至128頁、132至133頁)(3)D○○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36至140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2(32)C○○C○○於108年5月31日晚間8時8分許,在臉書收到暱稱「陳力瑋」之訊息佯稱其為C○○手機遊戲傳說對決之網友要求幫忙利用手機小額付款代購遊戲點數再匯款致C○○之帳戶,使C○○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5月3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10,000元(1)證人C○○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75至17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59-1頁、162頁、166至168頁)(3)C○○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查詢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61頁、170至171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3(33)甲丁○○甲丁○○於108年7月4日上午11時許在臉書社團「$各類貸款$困難件討論專區」見暱稱「 力瑋陳 」之貼文並留言表示想了解內容後,收到暱稱「力瑋陳」之訊息佯稱能提供以手機門號小額付費借貸,使甲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7月4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2筆。3,000元(1)證人甲丁○○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79至18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11至213頁、217至218頁、220至221頁)(3)甲丁○○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22至227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4(34)甲癸○○甲癸○○於108年7月13日下午時許,經朋友 陳彥安 得知暱稱「陳力瑋」之人表示可用小額付款功能賺錢,使甲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7月13日晚間7時1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2,000元(1)證人甲癸○○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85至18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29至231頁、239頁)(3)甲癸○○手機內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40至250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5(35)i○○i○○於108年7月19日下午1時40分許上網接獲臉書暱稱「陳力瑋」主動聯繫佯稱提供工作機會,利用電信賺取金錢,i○○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7月19日下午5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5,970元(1)證人i○○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91至19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53至255頁、259至261頁)(3)i○○手機內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62至276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6(41)甲乙○○甲乙○○於108年11月21日下午1時27分許上網時,在臉書社團「網路賺錢第一把交椅」留言後,接獲臉書暱稱「陳力瑋」主動聯繫佯稱提供代儲之工作機會且每月可賺取1萬元,使甲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26,600元。(1)證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27至22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25至426頁、430至433頁)(3)甲乙○○手機內簡訊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35至447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7(45)P○○P○○於108年10月17日凌晨00時30分許,於臉書社團「多元化借款」見暱稱「陳力瑋」佯稱可提供借款3萬元,惟須以電信付款6,000元方可放款,使P○○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購買遊戲點數卡且交付儲值序號、密碼。108年10月17日凌晨1時3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08年10月18日上午7時53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7-11便利商店康橋門市購買點數卡,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儲值序號與密碼。6,000元(1)證人P○○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51至25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48至150頁、154至156頁)(3)P○○相關對話截圖照片─手機內簡訊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截圖、遠傳行動客服查詢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29至145頁)(4)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點數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47頁)(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8(47)a○○a○○(原名 游孟婕 )於108年10月30日上午8時33分許上網時,於臉書「借錢網」、「小額借款證件借款買中古車私分門號汽機車貸款汽機車換現金」張貼借錢需求訊息,暱稱「陳力瑋」之人主動詢問並佯稱可提供借款,還款方式為電信代收方式,與一般借款一樣,使a○○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0月30日晚間6時30分至7時5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8筆。25,000元(1)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63至26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11頁、116至118頁)(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19(48)N○○N○○於108年11月10日某時許經朋友介紹聯繫「陳力瑋」之人,「陳力瑋」佯稱若幫忙於手機遊戲星城與老子有錢儲值即可獲利,使N○○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1月10日下午1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13,620元。(1)證人N○○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卷二,269至27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卷號八,101頁、107至110頁)(3)N○○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86至100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0 陳瑋 (38)申○○申○○於108年9月6日下午2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之人主動聯繫,佯稱能以手機小額付費後利用刷退款方式轉取金錢,使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9月6日下午3時4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7筆。14,000元(1)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07至20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45至348頁、352至354頁)(3) 林湧威 手機內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56至362頁)(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63至369頁)(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1(39)c○○c○○於108年9月8日上午11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之人主動聯繫佯稱欲以手機門號小額付款額度向其借款,c○○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9月8日上午11時2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9筆,其中8筆成功交易,有1筆交易失敗。15,000元。(1)證人c○○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13至21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71至373頁、379至382頁)(3)c○○手機內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87至397頁)(4)c○○遭詐騙案手機截圖一至八(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98至405頁)(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2(40)W○○W○○於108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主動聯繫佯稱有賺錢方式邀約加入,W○○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9月20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7筆。8,000元(1)證人W○○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21至22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07至409頁、412至414頁)(3)W○○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15至422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3(43)辛○○辛○○(原名 呂靜微 )於108年10月7日某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主動聯繫佯稱若以電信小額方式購買遊戲店數將會給予現金回饋,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10月7日下午4時4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0,000元。(1)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39至24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96至200頁)(3) 呂靜薇 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紀錄查詢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92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4LiweiChen(53)K○○K○○於108年12月31日某時許,經暱稱「 王芷婷 」之人介紹暱稱「LiweiChen」之人,詢問小額代儲賺錢事宜,「LiweiChen」便佯稱以電信小額代儲可獲得報酬,使K○○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12月31日上午10時5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21,250元。(1)證人K○○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95至29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至8頁)(3)刑案照片─K○○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手機交易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27至251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5(58)酉○○酉○○於109年1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臉書社團「借錢網」見暱稱「LiweiChen」佯稱可以提供小額借款3萬元並以中華電信小額付費作為還款方式,使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9年1月23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8,000元(1)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23至32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61至365頁)(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6易威(10)Y○○Y○○於107年11月27日上午5時47分許,於臉書見暱稱「易威」之人佯稱提供電信小額付款換貸款,使Y○○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11月27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15,000元(1)證人Y○○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51至5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41至343頁、346至348頁)(3)Y○○手機內臉書畫面截圖、訊息畫面截圖、交易明細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49至353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7(11)S○○S○○於107年11月27日上午9時57分許,於臉書「借錢網」見暱稱「易威」之人佯稱能以遊戲點數換現金,S○○一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11月27日下午3時2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9,980元。(1)證人S○○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55至5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55至359頁、362頁)(3)S○○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63至379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8(12)U○○U○○於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網路所結識暱稱「易威」之人向其佯稱能以遊戲點數換現金,使U○○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完成18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4,800元(1)證人U○○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59至6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至8頁)(3)U○○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1至18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29(14)t○○t○○於107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上網時,暱稱「易威」之人主動以臉書聯繫佯稱只要提供手機門號供其消費,便可匯錢至指定帳戶,t○○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7年12月17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300元。(1)證人t○○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69至7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P51至55頁、59至61頁)(3)t○○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訊息畫面交易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63至95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0 李辰辰 (44)M○○M○○於108年10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張貼賺錢資訊後,以臉書訊息詢問,「李辰辰」佯稱能以代儲點數賺取金錢,M○○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0月16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4筆。16,310元(1)證人M○○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45至24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偵6320卷八,P180-181、000-000(000偵6320卷二,P249)。(3)M○○手機內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57至179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1(46)己○○己○○於108年10月26日下午1時48分許,暱稱「李辰辰」以臉書訊息詢問是否缺錢並佯稱代儲值手機遊戲星城點數可獲得13,000元,使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0月26日下午5時3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3,000元(1)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57至25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19至121頁、125至128頁)(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2(49)n○○n○○於108年11月9日下午5時53分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以訊息詢問是否缺錢,佯稱其可提供貸款3萬元,但需以電信代收方式,n○○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1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5,970元(1)證人n○○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75至27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75至78頁、82至84頁)(3)n○○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手機簡訊電信回傳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59至74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3(50)Z○○Z○○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6時12分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可提供未滿18歲之人借貸,並且佯稱若以電信小額付款儲值星城online遊戲帳號便可無卡提款現金新台幣20,000元,使Z○○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1月26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0,000元(1)證人Z○○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81至28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52至58頁)(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子發票開立資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1至33頁)(4)被害人遠傳電子帳單查詢(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4至35頁)(5)對話紀錄截圖一至十三(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8至48頁)(6)犯嫌臉書個人首頁名稱與截圖「李辰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53頁)(7)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4(51)甲戊○○甲戊○○於108年12月1日某時許在臉書接獲暱稱「李辰辰」之訊息,其佯稱有賺錢管道,先以小額付款幫客戶付錢,過兩天其會幫忙繳清帳單,客戶便會給手續費,手續費中一半將作為報酬,甲戊○○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2月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20,000元(1)證人甲戊○○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87至28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4至25頁、28至30頁)(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5(52)d○○ 黃皓軒 (原名 黃競霆 )於108年12月17日上午5時許在臉書社團「借錢周轉網」發文表示有借錢需求,「李辰辰」佯稱可提供2000元借款,黃皓軒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2月17日上午6時16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2,000元(1)證人黃皓軒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91至29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9至22頁)(3)FB社團借錢周轉網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0頁)(4)消費成功簡訊─手機內簡訊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1頁)(5)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2至16頁)(6)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6(54)子○○子○○於108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接獲「李辰辰」之訊息佯稱可靠交易買賣來賺錢,子○○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2月8日下午4時27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12,000元(1)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01至30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53至256頁、260至261頁)(3)子○○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手機交易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62至267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7(55)z○○z○○於109年1月7日上午10時20分許接獲暱稱「李辰辰」之訊息佯稱有快速賺錢的方式並出示其他成交客戶之紀錄,z○○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9年1月7日晚間11時4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20,940元(1)證人z○○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卷二,307至31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71至277頁、282至283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照片截圖、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手機遊戲星城online遊戲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91至321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8(56)r○○r○○於109年1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臉書見「李辰辰」佯稱購買價值9,830元遊戲點數,可以借貸6萬元,使r○○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9年1月13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9,830元(1)證人r○○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13至31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23至327頁)(3)r○○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手機交易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31至334頁)(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39(57)l○○l○○於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許接獲臉書暱稱「李辰辰」之人佯稱欲借用l○○之手機號碼以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購買完成會給付購買金額之外,還會支付5,000元手續費,l○○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5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21,980元(1)證人l○○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19至3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37至344頁、347至348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遠傳電信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你發娛樂程遊戲點數交易成功畫面截圖、手機內信件apple開立發票通知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49至358頁)(4)遠傳電信109年1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59至360頁)(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40(59)戊○○戊○○於108年2月3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名稱「借錢救急站/證件借款/借錢需求/門號換現金/汽機車借款/急用周轉/負債整合/小額借款/民間融資借貸/辦門號換現金/3C分期」見暱稱「李辰辰」於貼文下方佯稱可提供貸款免利息,使戊○○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指示操作儲值至手機遊戲「星城Online」以及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小額付費驗證碼。108年2月3日下午4時0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點數並交付點數序號與密碼共21筆。31,550元(1)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8頁)(2)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83至86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81至82頁、87頁)(4)電信交易查詢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89至91頁)(5)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92至93頁)41LinYo(2) 莊淑真 被告於107年7月02日某時許於臉書社團「借錢廣告網歡迎同業一同分享」發見莊淑真欲借錢之貼文,便以「LinYo」私訊莊淑真佯稱可提供貸款分期付款零利率,使莊淑真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7年7月2日下午1時5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共6筆並傳送簡訊驗證碼。19,470元(1)證人莊淑真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9至1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25至133頁)(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照片黏貼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35至137頁)42(3)丙○○丙○○於107年7月14日凌晨2時10分許於臉書社團「小額借款」見暱稱「LinYo」佯稱可小額點數換現金與證件借款,使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7年7月14日凌晨2時10分許、3時1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9,000元(1)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5至1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39至143頁、148頁)(3)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簡訊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51至160頁)43 史迪祈 (4)G○○G○○(原名 許義章 )於107年8月27日晚間11時46分許,在臉書上見暱稱「 史迪奇 」之人佯稱可使用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G○○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開通小額付費功能並完成小額付費交易。107年8月28日3時18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共14筆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該14筆交易消費成功簡訊驗證碼。9,200元(1)證人 許漢文 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1至2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27至231頁)(3)臉書暱稱﹝史迪祈﹞首頁─電腦螢幕畫面截圖、G○○手機訊息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37至241頁)44(5)戌○○戌○○於107年9月13日上午11時28分許於臉書上張貼希望小額付費換現金之貼文,暱稱「史迪祈」之人佯稱可提供刷2萬元小額付費換1萬5,000元交易,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7年9月13日某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完成交易共5筆、另以門號0000000000完成交易共4筆。19,500元(1)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7至3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43至246頁、252頁)(3)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53至261頁)45(7)壬○○壬○○於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許在臉書刊登缺錢之貼文,「史迪祈」主動聯繫佯稱能提供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使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7年9月28日晚間8時1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8筆。20,000元(1)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7至3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91至293頁、296至297頁)46 許慶 (18)B○○B○○於108年1月27日下午3時許上網時,暱稱「許慶」之人主動聯繫詢問是否有資金需求而佯稱使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B○○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8年1月27日下午3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4筆。20,000元(1)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91至9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83至188頁、196頁)(3)B○○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畫面交易紀錄截圖、交易查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92至195頁)47 許尼克 (23)A○○A○○於108年3月2日下午3時許於臉書見貼文表示可換現金等資訊便聯繫貼文者即暱稱「許尼克」之人,其佯稱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A○○陷因而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8年3月2日下午3時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47筆。32,000元(1)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17至11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55至259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手機交易明細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64至292頁)48(24)Q○○Q○○(原名 陳欣怡 )於108年3月11日晚間6時許在臉書社團張貼缺錢之貼文,暱稱「許尼克」之人便主動聯繫並佯稱能提供手機小額付費換現金,使Q○○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3月12日上午7時4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6筆。同日8時31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下載手機遊戲「星城ONLINE」為帳號0000000000完成儲值遊戲點數共5筆。20,540元(1)證人Q○○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23至12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93至296頁)(3)手機臉書畫面與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00至314頁)49(25)V○○V○○於108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上網時,暱稱「尼克許」主動聯繫,佯稱能提供手機小額付費換現金,使V○○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3月25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4,075元。(1)證人V○○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29至13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15至321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照片黏貼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32至340頁)50 李小安 (36)丁○○丁○○(原名 王予廷 )於108年8月12日中午12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李小安」之人聯繫,佯稱提供借貸,使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購買遊戲點數卡。108年8月12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08年8月12日晚間11時37分許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立都店以全家FamiPort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4,000元(1)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97至19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17至319頁、322至324頁)(3)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付款使用證明影本(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25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照片黏貼(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26至329頁)51李小安(37)卯○○卯○○於108年8月23日上午11時40分許接獲暱稱「李小安」之人聯繫佯稱可提供借貸,於同年8月29日某時許連繫卯○○佯稱只需要代儲點數即匯出借款,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8月29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下載手機遊戲「星城ONLINE」並於指定遊戲帳戶儲值。13,980元(1)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01至20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31至333頁、341至343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刑案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38至340頁)52(42)黃○○黃○○於108年10月1日上午4時30分許,經網友「 黃珮淇 」介紹而認識暱稱「李小安」之人,「李小安」佯稱利用手機小額付費會給高額利息,黃○○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8年10月1日上午4時5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5,970元(1)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33至23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13至214頁、218至222頁)(3)黃○○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01至212頁)53line:none;">小可西(line)(22)E○○E○○先在網路上留言表示缺錢,於108年2月11日下午2時22分許接獲使用0000000000之人來電佯稱可協助預借現金,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可C」聯繫,佯稱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並且約定於民雄火車站進行面交,使E○○陷於錯誤,親赴面交時依指示交付手機給予Line暱稱「小可C」之下屬後進行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08年2月11日下午5時54分許,於民雄火車站,將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交付給Line暱稱「小可C」指定之人,以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8,940元(1)證人E○○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13至11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41至245頁)(3)E○○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48至253頁)54陳小瑋(26)L○○L○○先在臉書社團留言缺錢,於108年4月15日凌晨1時56分許上網時,暱稱「陳小瑋」主動聯繫佯稱能提供手機小額付費換現金,使L○○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4月15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7,830元(原款項為10,030元,其中2,200元已退款)(1)證人L○○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35至13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43至345頁、352至355頁)(3)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簡訊交易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56至376頁)55(29)R○○R○○於108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在臉書小額借貸社團,聯繫暱稱「陳小瑋」之人,「陳小瑋」佯稱能提供儲值換現金,使R○○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5月12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1,950元。(1)證人R○○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57至15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65至67頁、71至72頁、78頁)(3)R○○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簡訊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73-77頁)56「力瑋」(LINE)起訴書附件二,記載FACEBOOK陳小瑋應予更正。(27)宇○○宇○○於108年4月15日11時05分許,接獲LINE暱稱「力瑋」之人主動聯繫佯稱能以購買遊戲點數賺取金錢,使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108年4月15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LINE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5,300元(1)證人宇○○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43至14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77至381頁)57 吳溟溟 (30)巳○○巳○○於108年5月15日中午12時50許,於臉書社團「收購MYCARD、GASH遊戲點數、小額付費幫你換現金」張貼文章「賣3000小額私我報價假帳黑單一律不理不要為了小便宜上官司」,隨後收到暱稱「吳溟溟」之訊息佯稱欲以1,950元購買3000元小額付款,使巳○○陷於錯誤,提供交易用手機號碼、身分證號碼、驗證碼。108年5月12日某時許,被告以巳○○提供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3,000元(1)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63至16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79至83頁、95至96頁)(3)新豐分駐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88至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