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