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告北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和預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和預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叁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