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曉芳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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