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5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對人 蒲吳秀珠 債務人 蒲奕璟 即信衡實業社(獨資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蒲吳秀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蒲奕璟即信衡實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0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蒲奕璟即信衡實業社於①107年7月9日邀同第三人
蒲信樺 、相對人蒲吳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4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2年7月9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於②109年6月17日③109年6月17日④109年8月26日⑤109年8月26日又邀同第三人蒲信樺為連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②100,000元③900,000元④100,000元⑤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②112年6月17日③112年6月17日④112年8月26日⑤112年8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蒲奕璟即信衡實業社自①109年11月9日②109年11月17日③109年11月17日④109年10月26日⑤109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352,562元②86,551元③776,604元④94,637元⑤850,703元及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有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尚欠⑥信用卡款9,4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繳納,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信用卡申請書、繳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帳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00035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北區延平段1264155.00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00035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一層二層合計面積單位0014923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76.6278.57155.19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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