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鄭鳳綾 訴訟代理人 宋玅女 被告 游國鈞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