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9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翔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賴志凱律師被告 楊義庠
樊宣齊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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