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文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為之103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4行關於「本院103年2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3年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告訴人 彭光宏 係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告訴,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三、第4行關於「本院103年2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顯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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