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梁德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恒祺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紘暘海事工程有│花蓮二 信田蒲分 │102年8月20日│29,955元│GA0000000│00000000│││限公司│社││││01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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