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曉娟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曉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100,000元緩刑3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70號撤銷緩刑確定;另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44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9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6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