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司法院、 賴英照劉令祺 、總統府、馬英
九、監察院、 王建煊 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非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而係依專利法第86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適用專利法第86條規定,若認無需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即需調查專利權是否仍屬有效,以作為准駁訴訟救助之依據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謂應依專利法准予憑專利證書即准訴訟救助,未據其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開判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專利法第86條第2項係規定:「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惟依該條規定,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係指法院准駁訴訟救助,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要件為審酌,非謂當事人依該條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即應當然准許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7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已如上述,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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