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5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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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5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六五號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八號原告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林秋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劉致慶 律師丙○○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朱恩烈 (局長)訴訟代理人 洪至文
丁○○乙○○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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