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芊茂拉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宗盈拉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宗盈拉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以「尼龍拉鏈之上止結構改良」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四七三九六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宗盈拉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一)智專三(三)O五O五五字第Z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