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岳欣食品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鈴喬
相 對 人  劉振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台中市○○區○○路二段477巷116
弄62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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