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53號

原告 李威

被告 范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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