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670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李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維護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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