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嚴寶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翁智偉被告孔文吉訴訟代理人何旭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民國101年1月14日舉行之第8屆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區(下稱系爭選舉)立法委員候選人,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於101年1月19日公告當選為第
8屆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有中選會101年1月19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當選公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5頁),原告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其以被告於系爭選舉中有賄選行為,於101年
2月17日向本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見本院卷㈠第1頁訴狀所蓋收文戳印),未逾前揭法定30日期間,亦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程序要件,合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謀求於系爭選舉順利當選,與訴外人陳○○即被告配偶,亦為被告於立法院編制內之助理(下稱陳○○)、訴外人孔○○即被告之胞妹,為被告系爭選舉競選團隊成員(下稱孔○○),及訴外人柯○○即被告樁腳,亦為高雄市○○區區公所○○課長兼代理秘書、選務中心主任(下稱柯○○)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並夥同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3人1組不等之組合,以「發放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競選文宣品夾帶信封袋內有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明示、暗示方式,向高雄市○○區內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行賄,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柯○○於100年10月11日後3、4天之某日上午9時許,帶
同陳○○、孔○○至高雄市○○區○○巷00號選民杜○○住處,由孔○○、陳○○出面進入選民杜○○住家內,柯○○則在門外等候,由孔○○、陳○○要求杜○○於名冊上簽名後,遂發給內含有2,000元及包裝印有孔文吉相片之衛生紙之信封袋1個,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促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㈡孔○○於100年10月份中、下旬某日上午11時許,帶同另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至高雄市○○區○○里○○巷00號選民杜○○住處,由孔○○出面進入選民杜○○住家內,發放被告競選宣傳單1份予杜○○,並為被告進行拜票。嗣孔○○離開後,杜○○始發現被告宣傳單夾放內藏2,000元之信封袋1個,始知孔○○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促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㈢柯○○於100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6時許,帶同陳○○、孔
○○至高雄市○○區○○里○○巷00號之選民顏○○住處,由柯○○與顏○○打招呼,並在顏○○前揭住處外親自將同含有2,000元及包裝印有孔文吉相片之衛生紙之信封袋1個,以此信封袋1個交給顏○○。孔○○、陳○○則進入顏○○住家內,要求顏○○之妻潘○○支持孔文吉,並要潘○○在紙張上簽名。渠等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促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被告所為該當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定當選人有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爰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即系爭選舉當選人孔文吉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指涉犯賄選之人為孔○○、陳○○及柯○○等人,並非當選人即被告,顯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況柯○○非被告樁腳或服務處人員,亦未參與被告競選活動,陳○○、孔○○並不認識柯○○,依行動電話通聯記錄暨基地台記錄光碟內容,可證原告所指行賄時間,陳○○、孔○○不曾前往○○區,陳○○、孔○○與柯○○間亦無任何通聯記錄。再者,警方提供予杜○○等人所指認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並非陳○○、孔○○,杜○○等人於偵查中之指認嚴重錯誤,顯受誘導及違反禁止單一指認原則、重覆指認禁止原則,且證詞內容前後矛盾,無證據能力,亦無證明力。孔○○、陳○○既未曾前往○○區,當無可能與柯○○共同交付賄款予杜○○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告為登記參選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系爭選舉經選舉結果,為中選會於101年1月19日公告被告當選。
㈡陳○○係被告之配偶,為被告立法院編制內之助理;孔○○
則係被告胞妹,有參與被告本次選舉之競選活動;柯○○為高雄市○○區區公所○○課長兼○○、選務中心主任。
㈢高雄地檢察署檢察官前以陳○○、孔○○及柯○○等人共涉
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罪嫌,以101年度選偵字第5號、第2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1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後,認定陳○○、孔○○及柯○○並無前揭賄選行為,均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11月23日以101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㈣被告所涉違反賄選罪部分,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選偵字第35號、第5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本件之爭點:㈠陳○○、孔○○及柯○○是否有交付賄賂與有投票權之選民
杜○○、杜○○及顏○○,而約其投票給被告之事實?㈡如認陳○○、孔○○及柯○○有前揭所述行為,被告對於陳
秋月、孔○○及柯○○上開賄選行為,是否知悉或授權甚或參與?進審酌原告主張被告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
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關於當選無效之事由及成立要件,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所明定,是此項當選無效之成立要件,自以當選人有該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著有49年度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兩造均聲明引用系爭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見本院卷㈡第8頁、第215頁至第217頁),本院自得調查本件刑事卷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依現今社會發展形態,候選人若選擇採取賄選之不正手段時
,因有面對刑事犯罪追訴及民事當選無效訴訟之高度風險,故已較少採取傳統之親身言明買票之賄選方式,多假手他人或藉由他人或團體之名義,充為「白手套」以行賄選之實,並圖規避主管機關所為之賄選查察,誠然屬實。是於當選無效訴訟中,法院在認定候選人有無賄選行為時,固應就行為人實質上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綜合為判斷,不宜僅就候選人有無對有投票權之人為具體明示買票之行為,而為表象判斷之唯一依據。然於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為原告,主張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者,就其主張之事實亦當負有舉證之責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前段所規定甚明,而上開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99條第1項之構成當選無效之事實,既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檢察官為原告,起訴主張當選人或其競選團隊有該賄選行為,所舉之證據,自須達於確能為當選人或該競選團隊有該行為之具體證明而無所懷疑之程度,苟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有瑕疵,不能確實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先此敘明。是以原告主張陳○○、孔○○及柯○○有上開賄選之事實,且被告對於陳○○、孔○○及柯○○該賄選行為,或有知悉或為授權甚或參與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原告自須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且所舉之證據須至使本院獲得確實心證之程度,否則仍應為不利於原告之認定,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主張陳○○、孔○○及柯○○於前揭時地為賄選行為,依據原告100年3月7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之證據清單(見本院卷㈠第18頁至第75頁)、本院
101年4月19日、8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所主張(見本院卷㈡第5頁、第129頁),及101年5月18日、9月14日歷次民事準備書狀(見本院卷㈡第23頁至47頁、第141頁至第14
3頁),無非係執證人杜○○、杜○○、顏○○、杜○○(杜○○之配偶)與潘○○(顏○○之配偶)等人於警、偵訊之證述,及被告選舉資金大額出入明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8頁)。本院茲就原告所舉上揭證據,先依證人杜○○等人分於警、偵訊及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之供稱(包括指認),進再依原告所提出之扣案現金、基地台通話紀錄及被告選舉資金大額出入明細表等,逐一審酌如下:
㈢就證人杜○○、杜○○、顏○○、杜○○與潘○○等人於警、偵訊之證述(包括指認)而言:
⒈陳○○、孔○○及柯○○有無向杜○○進行賄選:
⑴杜○○迭於警、偵訊及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固均證稱柯○○
確曾帶同2名女子前往其住處,並由該2名女子交付內含有2,000元及包裝印有孔文吉相片之衛生紙之信封袋1個,進指稱該2名女子即為陳○○、孔○○云云。然參諸杜○○於
100年12月29日10時34分許,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甲仙分駐所,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之詢問時,證稱:「100年11月4日上午約10時,○○區公所主任秘書柯○○帶2名女子到我家,柯○○在門口沒有進門,由該2名女子進入我家客廳,當場交給我一個白色信封袋並說請支持孔文吉後就離開,當柯○○及2名女子離開後,我打開信封袋,裡面裝有2,000元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的競選文宣。」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0頁);繼於同日下午4時16分許,受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100年10月11日愛農教會頒發1萬元獎學金活動錄影之翻拍照片後,證稱:照片中的女子(打勾處)就是11月4日柯○○帶來的2名女子的其中1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5頁反面);復於101年1月4日檢察官偵訊中結稱:「約早上9點到10點。那2名女子跑到我家裡,說要寫名字,寫名字就有2,00
0元。我看到柯○○在外面。」、「(提示陳○○、孔○○照片)這名女子是當天送錢到你家的女子?)是」、「這2名女子發2,000元給你的目的為何?)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7頁反面、第48頁);另於系爭刑事案件101年5月30日審判期日到庭結稱:柯○○帶2名女子到我家,柯○○在門口沒有進門,由該2名女子進入我家客廳,當場交我一個白色信封袋,當柯○○及該2名女子離開後,我打開信封袋,發現裡面裝有2千元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的競選文宣‧‧‧當時送錢給我的2名女子就在庭之孔○○及陳○○等語(見系爭刑事卷㈢第86頁至第101頁)。然杜○○前於
100年12月29日14時許,經檢察官偵訊時即已明確陳稱:我不知道那2名女子是誰,我不會猜多大的年齡,不記得她們的長相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3頁),何以於同日下午4時16分許,於檢察官提示畫面甚為模糊之翻拍照片供其指認時,反能翻異前陳具體指認該照片之人即為陳○○、孔○○,繼於101年1月4日偵訊及系爭刑事案件101年5月30日審判期日均能指認陳○○、孔○○,顯悖於常理,前揭指認是否可採,非無疑問。
⑵再者,依杜○○於前開警、偵訊及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雖均
證稱該日帶同該2名女子至其住處之人即為柯○○一情,然經本院101年4月27日系爭刑事案件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杜○○之偵訊錄音帶,杜○○係證稱:「‧‧‧(那時候柯○○在哪裡?)我看去了他就一下子就在外面。走路(你有看到柯○○在外面是不是?)對,是影子還不曉得,是影子還是人,看到鬼還是怎麼樣。」、「(你看到柯○○在外面是不是?)就是看起來好像柯○○,很像,但是沒有確定好像我夢中‧‧‧夢到的,夢到他,好像是他,就是他。(你在說什麼,你講清楚一點,到底你有沒有看到柯○○。)就是有在外面,我一想就是好像是他的影子這樣。」等語(見系爭刑事卷㈡第57頁、第62頁),顯與前開偵訊筆錄記載不符,進細譯其於偵訊中所稱,杜○○顯然對於是否確實親見柯○○一節,無法為明確陳述,則其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竟能堅決證述柯○○當日確有前往,顯與經驗法則相佐,則柯○○究有無於杜○○所指稱時間,與該所謂2名女子前往其住處進行賄選,非無疑義。此外,復參酌證人即杜○○之妻杜○○於101年1月4日警詢時已明確供稱:我沒有看到柯○○是否有在屋外,當時我都在家裡,沒有去外面等語(見院㈠卷第67頁反面),是杜○○於警詢已明確證稱未見到柯○○;後依杜○○於同日檢察官偵訊證稱(陳述內容應以系爭刑事案件之101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勘驗筆錄為準,經勘驗結果當次偵訊係由杜○○擔任通譯):「(妳認識柯○○嗎?)不認識。(不認識是不是,不認識。妳有沒有看到有兩名女子到妳家中送一個信封袋,裡面有2000塊跟孔文吉照片的衛生紙給妳先生杜○○,有沒有這件事情?來,翻譯,翻譯給她聽。【杜○○:有】有。(有這件事情是不是?有這件事情。裡面有2,000元,有這件事,確定嘛。當時信封袋內裝什麼東西?)【杜○○:要說有衛生紙】衛生紙(衛生紙,什麼衛生紙?上面有誰的照片?薄的衛生紙,然後上面有誰的照片?)【杜○○:孔文吉】孔文吉‧‧‧(妳知道這2,000元是要做什麼用的嗎?)【杜○○:說不知道】不知道。‧‧‧(當時妳有看到柯○○嗎?)沒有看到。(妳沒有看到柯○○。當時有看到柯○○嗎?妳說沒有看到嘛,為什麼沒有看到?為什麼妳沒有看到。)【杜○○以布農族與稱:要說我沒有去外面】我沒有去外面」等語(系爭刑事卷㈡第44頁至第50頁),觀諸上開偵訊內容,杜○○係依照杜○○指示答話,其陳述內容顯然受杜○○誘導,自無可採,進無法認定柯○○有向杜○○行賄買票之補強證據。
⑶按刑事訴訟實務上對人之指認,乃由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出
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性質上屬供述證據。指認之正確性常受指認人本身觀察力、記憶力及真誠程度等因素所影響,考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須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始得作為證據之趣旨,是如何由指認人為適當正確之指認,應視個案之具體情況定之。案發後之初次指認,無論係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對案件偵查之方向甚或審判心證之形成,常有重大之影響,自當力求慎重無訛,故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社會(地區)知名人士、與指認人熟識之人、現行犯、準現行犯或具顯著特徵、曾與指認人長期且近距接觸或其他無誤認之虞者,指認過程中所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判斷誤導,均已排除,得單獨供指認外,皆應依訴訟制度健全國家之例,以「真人列隊指認」方式為之,不宜或僅由單獨一人,供單一照片或陳舊相片,以供指認,更不得予以任何暗示、誘導,否則其踐行之指認程序即非適法,難認已具備傳聞法則例外之可信性要件,是指認程序,除須注重人權保障外,亦需兼顧真實發現,確保社會正義實現,業據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臺上字第2281號、第45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再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指認,除有特別情事外,其正確與否,固取決於第一次之指認;多次重覆指認(同一指認人再次之指認)因易將原始印象與初次指認之印象混雜重疊,致失去指認之真諦,難認有何證據之價值。經查,杜○○、杜○○於101年1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固曾指認檢察官所謂「陳○○」、「孔○○」之女子即係至其等住處送錢賄選之人,然觀諸其等偵訊筆錄之記載,檢察官命杜○○、杜○○指認前,除未先要求杜○○、杜○○對犯罪嫌疑人之面貌或身形特徵為任何具體之描述,亦未以「選擇式」真人列隊之方式供其指認,即提示其所謂「孔○○」、「陳○○」之單一照片供其等指認,甚表明該供指認之照片其一為「陳○○」、另一為「孔○○」,該指認顯具有瑕疵。甚以,杜○○前於100年12月29日14時許第一次偵訊時,既已證述不記得向其賄選之女子之長相等語;另杜○○亦於101年
1月4日警詢已明確供稱:「(現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予妳指認,妳所說的嫌疑人不一定在相片中,請妳指認相片中之人,是否有當初至妳家拜票之人?)我當初並沒有詳加注意,沒有辦法指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8頁),惟其後渠等卻又分能指認「陳○○」、「孔○○」相片為向其賄選之人,尤以甚者,依據杜○○該次警詢筆錄所載,其係經承辦警員再次詢以:「現提示你先生杜○○所指認之陳○○、孔○○等2人相片予妳指認,是否就是當初至妳家拜票之2名女子?」,杜○○始回答:「我沒有意見,經我回想,就是她們2個沒錯。‧‧‧(那妳剛才為何無法指認出?)因為我很緊張,現在想一想,就是她們沒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8頁),顯係在警員不當暗示下所為,其指認結果自難採信為真,故認杜○○、杜○○所為指認前後迥異,所為指認之正確性或憑信性,即非無疑。再者,杜○○、杜○○固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再為指認孔○○、陳○○為向等人賄選之人,然此舉無非重複其等於警、偵訊時所為「單一指認」之過程而已,本諸前開說明,自不能以其等後重複指認過程為據,逕認其等於警、偵訊中所為違法指認之程序瑕疵業已治癒,而以之為不利於孔○○、陳○○之認定。
⒉就孔○○有無向杜○○進行賄選:
⑴杜○○於101年1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法務部調查局
高雄市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雖陳稱:「本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期間,有無任何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或其他人向你買票?)有的,我記得大約在100年11月(切確日期我不記得了)上午接近中午,有1名女子(姓名不知道)到我位於高雄市○○○區○○○○里○鄰○○巷00號的住家拜託我支持孔文吉,並交給我1張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孔文吉的宣傳單,宣傳單夾藏1個白色信封袋,信封袋內有2張1,000元,共2,000元的現鈔」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1頁),並自「被指認人相片一覽表」中,指認編號⒊照片之孔○○係至其住處送錢賄選之人(見本院卷㈠第31頁),是依該筆錄所載,杜○○係於調查局人員提示6張指認照片予其指認,進指認孔○○即為交付賄款之女子,該指認合於前開指認程序之規定。然經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勘驗杜○○調查局詢問錄音結果詳如附件一所載(系爭刑事卷㈡第101頁至第
117頁),依該譯文內容觀之,杜○○始終無法確認至其住處送錢之女子之明確外貌為何,僅稱係「長頭髮、中年婦女、皮膚有點黑」,依其所描述該女子長相特徵甚為平凡,並無任何排他性特徵可指,再依該筆錄所示,顯然係調查人員向杜○○稱他們已掌握送錢之女子係孔○○,他們僅係要杜正義確定,足徵杜○○於調查局詢問時指認孔○○係送錢賄選之人,係受到調查人員不當之暗示、誘導所致,是本諸前揭指認原則,杜○○之記憶已遭污染,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首次指認,自不足採信。
⑵次查,杜○○後再於101年1月4日、同月5日及18日,於
檢察官偵訊時,或陳稱於調查局詢問時有指認送款之女子,該女子即為孔○○等語,或進於孔○○之照片簽名,或經由偵訊室 單鏡逕 行指認孔○○等情(見本院卷㈠第32頁反面、第34頁、第36頁),然依該偵訊筆錄之記載,檢察官於命杜○○指認前,並未要求杜○○先對犯罪嫌疑人之面貌或身形特徵為任何具體之描述,亦未以「選擇式」真人列隊之方式供其指認,即提示其所謂「孔○○」之照片或以一對一當庭指認,易滋生誤導之虞,顯與前開指認程序相悖,具有瑕疵。甚以檢察官前開偵訊係以『孔○○』是當天送錢去你家的女子嗎?」之方式詢問杜○○,杜○○於無可選擇比較情況下,衡情僅就指認對象為「是」或「不是」做答覆,且於指認照片前,既因檢察官已直接點名是否「孔○○」賄選,極易受單一指認之誤導,難免有利益衡量或先入為主,主觀上認定檢察官提供之人即為向其賄選之人,而作不利於被指認人之指認,是其於檢察官之指認顯有瑕疵,自不能據此有瑕疵之指認,遽為認定孔○○確為交付賄款之人。
⑶杜○○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雖再度指認孔○○為向其賄
選之人,然為前所論,無非重複其等於警、偵訊時所為「單一指認」之過程而已,自不能治癒警、偵訊中所為指認程序之瑕疵。況且,杜○○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亦結稱:「(經當庭指認孔○○、陳○○、柯○○等三位在庭被告後答稱)有,可是很像而已啦。」、「(你既稱女子拿2,000元現金給你當天,你已喝得很醉,你是否確實記得該名女子之長相?)我也只能說很像啦,我是憑印象,因為他們說不能講說有喝酒。」等語(系爭刑事卷㈢第112頁、第114頁),足認杜○○供證其於101年1月4日應訊當天有喝酒,無法確認至其住處送錢之女子究竟係何人,益認杜○○係先受到調查人員不當暗示、誘導而指認孔○○,其後所為之偵查中證述及指認,其記憶已受污染,自不得執之為不利於孔○○之認定。
⒊就陳○○、孔○○及柯○○有無向顏○○進行賄選:
⑴顏○○於101年1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雖證稱:「(該2名
女子是柯○○帶去你家?)‧‧‧柯○○把那2個女生帶過來,信封是柯○○交給我的,裡面有2,000元及有孔文吉照片的衛生紙。」、「(提示孔○○照片)當時是這名女子和柯○○一起去你家裡送2,000元嗎?)我確定。(請證人在孔○○照片旁簽名、蓋指印確認)」、(提示陳○○照片)當實是這名女子和柯○○一起去你家裡送2,000元嗎?)我確定。(請證人在陳○○照片旁簽名、蓋指印確認)」、「(柯○○和孔○○、陳○○到你家發2,000元時間為何時?)好像在10月,是愛農教會發1萬元之後約3、4天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是認顏○○固於偵訊中指認孔○○、陳○○即係向賄選之人,惟依該筆錄記載,檢察官於命顏○○指認前,並未要求其先對犯罪嫌疑人之面貌或身形特徵為任何具體之描述,逕要求其為單一指認,依前開說明,其首次指認過程已有瑕疵。後顏○○再於101年1月12日,於檢察官偵訊時經由偵訊室單鏡逕行指認孔○○、陳○○等情(見本院卷㈠第65頁反面、第34頁、第36頁),然本院既認顏○○所為首次指認,已具疏失而可不採信,其嗣於偵訊再次指認,即無可採;矧論檢察官未以「選擇式」真人列隊方式供其指認,所為足對證人產生暗示及誘導,顏○○在已有先入為主並含具暗示、誘導性之安排下,自易形成認檢察官所命指認之人,即係送錢賄選之人的主觀認知及判斷,進作不利於被指認人之指認,故其於檢察官之指認顯有瑕疵,不能據此有瑕疵之指認,遽認定孔○○、陳○○確為交付賄款之人。
⑵再者,潘○○於101年1月4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
局甲仙分駐所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局調查員之詢問時,確自「被指認人相片一覽表」中,指認編號⒉、⒍照片之陳○○、孔○○係至其住處送錢賄選之人(見本院卷㈠第55頁反面),依該筆錄所示,詢問調查員似提示6張照片予證人潘○○指認,然經系爭刑事案件101年5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該證人之警詢錄音,並製作詳如附件二所示之譯文(系爭刑事㈢卷第37頁反面至第39頁、見本院卷㈡第
141頁至第150頁)。依該譯文內容,潘○○自始均僅稱「該女子當天沒有戴眼鏡」一語,惟調查員於潘○○未能具體描述嫌疑人特徵前,甚於無法確認所提供照片究為何編號前,逕指明編號⒉、⒍照片即為該2名女子,並要求潘○○簽名,前開指認方式,顯與指認程序不符,其等指認方法無異於誘導潘○○指認陳○○、孔○○為賄選之犯罪嫌疑人,潘○○所為指認,其程序上存有諸多明顯違背指認原則,指認不精確,自不能採信。況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編號2.之人並非孔○○,而係證人陳○○一情,亦據陳○○於系爭刑事案件101年5月30日審判期日到庭確證無誤(系爭刑事卷㈢第203頁),益證潘○○所為指認,顯不足採。另潘○○於101年1月4日、12日經檢察官偵訊時,固再度陳證該2名送款之女子分為孔○○、陳○○,進於孔○○、陳秋月之照片簽名(見本院卷㈠第57頁反面),然依該偵訊筆錄之記載,檢察官於命潘○○指認前,亦與命杜○○所為相同指認方式,而該指認方式,業經本院所認易滋生誤導之虞,與前開指認程序相悖,具有瑕疵,顯不足採信,自當不能據此有瑕疵之指認,援為認定孔○○、陳○○為交付賄款之人。
⑶此外,顏○○於偵訊及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皆證稱係柯○○
帶2名女子到我家,他們交1個信封袋給我,信封袋內有2,000元及孔文吉照片的衛生紙,柯○○等人來我家時我太太潘○○在廚房裡做事等語(系爭刑事卷㈢第33頁反面、第
119頁至第127頁)。惟此與潘○○於附件二所示之警詢所陳證:「(妳有看到柯○○嗎?)柯○○就在外面,就‧‧‧人家說有啊,可是我沒有看到。」(系爭刑事卷㈡第39頁)、於系爭刑事案件101年5月30日審判期日到庭所結稱:
「(妳是否知道100年10月、11月間,妳先生顏○○有無收到立委候選人或其樁腳、助理等相關人員所送贈送之金錢?)沒有。」、「(妳所謂『沒有』之意思係指沒有此事,抑或妳不知道此事?)我不知道。」、「(為何妳之前曾向檢察官表示有人將裝有現金與衛生紙之信封袋交給妳先生顏○○?)我是聽檢察官說用丟的,丟在我家走廊上。」、「(妳意思係指是檢察官告訴妳有人將裝有現金與衛生紙之信封袋丟在妳家走廊上?)對,我就在想我家落地窗是透明的,我經過有看到人這樣子丟,檢察官就問我有沒有看到人,我說沒有,是有人拿給我簽名,她們走了就把一個包包丟在走廊。」、「(為何妳之前曾向檢察官表示被告柯○○有帶兩名女子到妳家將信封袋交給妳先生顏○○?)那個時段是暗的,所以我不知道是否有這些人。」、「(顏○○是否曾告訴妳有一男、兩女到妳家送錢?)沒有。」、「(妳剛稱有人將包包丟在妳家門口,是否如此?)對。」、「(妳有無看清楚包包係何人所丟?)沒有看清楚,我只知道是女孩子。」、「(當時妳有看到幾人將包包丟在門口?)就是2個人。(妳所稱『2個人』當中有無男性?)不曉得,因為蠻暗的。」等語(系爭刑事卷㈢第128頁至第134頁),潘慧珍證述顯與顏○○不同前後不一、互相矛盾,有重大之不同,實難以該具有瑕疵之陳述,為柯○○有向顏○○行賄買票之證據。
㈣就原告所提出之扣案現金、基地台通話紀錄、及被告選舉資金大額出入明細表等而言:
⒈系爭刑事案件雖有扣得杜○○、杜○○及顏○○等所交出現
金各2,000元,然承前已論,杜○○等人就其等所收受之現金,係源自陳○○、孔○○之供述,瑕疵叢生,已然不可採,縱認其等確有自他人處收受現金,然通用貨幣係種類之物,即每張新臺幣仟元紙鈔,除其上編號不同外,其外觀、形式、特徵等均相同,在未確定其上所編印之具體號碼前,乃非特定之物,尚不得單以扣案之現金,係杜○○等人所提出,遽推認係孔○○、陳○○所交付,遑論本院已認其等證言已不可採。是杜○○等人所提出前開現金,即不得做為柯○○帶同孔○○、陳○○向其等行賄買票之證據。
⒉次查,陳○○所持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自100年10月11日
起至同年11月6日止,未曾出現於高雄市○○區,有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20頁至第201頁),益認杜○○等人證述陳○○曾至○○區賄選,顯與客觀事證不合,實非可採。再者,依據孔○○行動電話通聯記錄,雖顯示曾於100年10月22日20時22分起至同年10月23日12時59分止,出現在高雄市○○區附近,有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14頁背面至第215頁)。惟查,高雄市○○區○○段○○○號及高雄市○○區○○村○○段○○○○號基地台電波能涵蓋至嘉義縣阿里山
鄉茶山村一情,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
101年3月21日信客一㈠警密(101)字第116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101年4月11日行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11頁,本院卷㈡第79頁),佐以茶山村與○○區相距約18.5公里,兩地聯絡道路為山區道路,並非可於短期間在兩地間移動,有googlemap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8頁),並審酌證人莊○○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曾到庭結證孔○○確於100年10月22日晚間至23日中午係在阿里山鄉茶山村等情(系爭刑事卷㈢第211頁至第217頁),堪認孔○○之行動電話通聯記錄係因那瑪夏區基地台涵蓋茶山村,而於短暫時間內顯示為○○區及茶山村之基地台,尚難據此即認孔○○曾至○○區。此外,參以陳○○、孔○○及柯○○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見本院卷㈠第115頁至119頁、第120頁至第245頁),均僅能證明陳○○、孔○○及柯○○所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0年10、11月間各自通聯狀況之客觀事實,實難以證明陳○○、孔○○及柯○○有共同賄選之行為,甚難進以認定被告與陳○○、孔○○及柯○○間存有賄選之犯意聯絡。原告雖主張無法排除陳○○、孔○○及柯○○相互間利用其他電話、電腦、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做為聯絡之可能云云,然依前揭說明,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當受不利益之結果。⒊原告所提之被告選舉資金大額出入明細表,充其量僅能證明
被告資金之出入客觀情形,無從逕援為被告涉及賄選之憑據,此亦為高雄地檢察署101年度選偵字第50號被告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見本院卷㈡第17頁),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對賄選有參選,亦不可能不知情云云,尚非可採。
㈤從而,依據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人之證詞(包括指認)及其
他證據,實難使本院直接形成心證,認定陳○○、孔○○及柯○○有賄選行為,本院自無需再為審酌被告對該賄選行為,是否知悉或授權甚或參與。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行賄行為,其主張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行為者,尚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就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予一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件一(杜○○於○○年○月○日下午○時○分許,於法務部調
查局○○市○○局之詢問筆錄)調查員A:有沒有人跟你買票,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期間,
有沒有候選人或者其他人跟你買票?杜○○:有Y,那個 孔文吉他 用信封袋塞在宣傳票給我調查員A:是孔文吉嗎?杜○○:孔文吉,只有那個,有塞在宣傳票裡面調查員B:孔文吉沒有錯啦ㄏㄛ,宣傳單杜○○:宣傳單啦調查員B:用信封袋裝的嘛對不對杜○○:對調查員A:大概在什麼時候,你把那天的情形跟我們講一下
,是誰,是誰去拿給你的杜○○:我不知道他是誰,可是他用那個宣傳票調查員B:用信封袋,宣傳單杜○○:用信封袋塞給我,剛好在家裡調查員A:是男生還是女生調查員B:你在家裡是什麼情形,當時,你敘述一下,那個
女的(29:40)調查員A:你想一下,整個的一個過程是什麼樣調查員B:是人家過來叫門或是怎樣,外面有幾個人,是1
個男的陪她們2個女的,另外1個女的在外面還是2個女的同時跟你講話杜○○:好像是1個女孩子,男的在外面調查員B:只有1個女的嗎?還是2個女的,好像有2個女
的吧,1個女的在外面,是不是杜○○:對調查員B:有2個女的1個男的,是不是杜○○:對,後面還有啦,可是,那個是‧‧‧調查員A:大概什麼時候你記不記得杜○○:大概在11月初吧調查員A:11月初喔,正確日期你不記得了杜○○:不記得了‧‧‧調查員A:Y你知不知道這個女生是誰杜○○:都不認識ㄋㄟ‧‧‧調查員A:準備讓他指認調查員B:指認,他現在,他剛剛,你到底,沒關係,講一
下,有沒有,你在仔細看看,你在仔細看看,好不好,仔細看看,有沒有印象,沒關係,就在仔細回想看看有沒有印象,調查員B:沒關係,沒有沒有,就,這其實也不容易,你在
看看,想想杜○○:我只知道長頭髮啦調查員B:長頭髮,那女的是長頭髮杜○○:不知道ㄋㄟ,這,不認識Y調查員B:你知道那個女的是長頭髮,長的,有像長頭髮調查員B:那個女的給你錢的樣子,是長頭髮杜○○:長頭髮啦(43:25)調查員B:長頭髮,長頭髮,這個像不像,這2個
長頭髮,我們跟你講杜○○:我就一直在看Y,好像不知道那一個‧‧‧杜○○:對,印象中是長頭髮的調查員B:看起來差不多是中年嗎,還是,是年輕的還是中年
的杜○○:中年的啦調查員B:中年的調查員A:那一族調查員B:看不出來杜○○:對Y,都講國語Y調查員A:都講國語喔杜○○:對Y調查員A:胖不胖杜○○:說胖也不會很胖Y調查員B:中等,身材中等,高不高跟你比起來高不高,還是
比你矮,中等杜○○:中等調查員B:是不是你們原住民,看起來,像不像你們原住民杜○○:應該,也是喔調查員B:也是原住民杜○○:黑黑的調查員B:漂不漂亮,黑Y,有一點黑Y,有一點黑Y,比你
還黑嗎?杜○○:不會啦‧‧‧(56:36)調查員B:他說那個長頭髮,你再想想看,這個
長頭髮當天是綁在後面,現在把它梳起來了,這個照片是梳起來了,他其實長頭髮ㄌㄟ,他是綁在後面,有辮子,長頭髮,你看看印象中是不是這一個‧‧‧(57:19)調查員B:他說,而且這個不是很黑,這也是有
一點黑,但是有一點白,不是很黑,這個長的稍為比較,看起比較,蛤杜○○:不確定ㄋㄟ,很像ㄋㄟ調查員B:蛤,你在仔細看看,沒關係我只是跟你講,這2
個,這個臉你看好像還蠻像的,長頭髮,但是其實是這個,因為長頭髮綁在,綁在後面,他這個照片是把它梳到後面去,用辮子,那天他是長頭髮,臉型是蠻像的沒有錯,長像杜○○:這個嗎調查員B:這個臉型看起來還算不錯,還算有點漂亮啦ㄏㄛ杜○○:嗯調查員B:是不是,那天是不是看到那個女的還算有點漂亮
,不是在你們原住民來講算不錯杜○○:不清楚啦調查員A:蛤杜○○:不清楚啦調查員A:蛤(58:25)杜○○:叫他把頭髮拿下來啦調查員B:哈哈‧‧把頭髮拿下來‧‧‧調查員A:調口口卡調查員B:這個就是口卡了Y調查員A:沒有沒有這不是口卡,這個是翻攝調查員B:蛤調查員A:這個是翻攝,就是從錄影帶抓下來調查員B:錄影帶調查員A:就不是那一天有個,有一個拍錄影帶的調查員B:Y為什麼口卡沒有這個呢?這是錄影帶翻攝的喔調查員A:對Y,看起來就是錄影帶的調查員B:怎麼會沒有口卡的照片,這個就是口卡的喔調查員A:對,這個就是身分證的,請內勤科,把基本資料
給內勤科看可不可以調‧‧‧調查員A:組長,那個叫孔○○跟陳○○嗎,有他們基本資
料嗎,還是你給我身分證字號我請4科去調調查員C:Y有收到錢,糟糕,誰給的不曉得調查員B:我叫他回想,調清楚調查員C:這不是調查員B:他說,沒有剛照○○的意思應該是這個,長頭髮
,他說這個綁在後面,這個不是長頭髮調查員C:那這個不是調查員B:他說這2號是長頭髮綁在後面,因為這個是錄影
帶翻攝下來的,叫他去調口卡調查員C:這是哪一邊的調查員B:他們在○○教會,口卡,錄影帶翻照的,那我叫
他去調口卡,看會不會比較清楚,因為他不認識Y調查員C:查查看這個女的調查員A:Z000000000,另外1個,孔文吉親的啦,Z000000000,那我去查調查員D:誰的口卡調查員B:因為現在不清楚,我現在叫他去調,這2個到底那一個,因為你沒講,這2個臉型很像調查員D:那一個調查員B:這1個跟這一個,感覺很像,他說這個長頭髮,靠調查員D:頭髮沒有放嗎調查員B:頭髮沒有放下來,他這是錄影帶翻攝,看不清楚
,所以我請他去調口卡‧‧‧(01:05:10)調查員D:那2個女的照片調查員A:我請人幫我調‧‧‧調查員A:來來來你來這邊看,我等一下在印紙本給你(2:02:45)
調查員B:先看看,有沒有像這個,長頭髮調查員A:是這個嗎,還是這一個杜○○:可是那時候頭髮QQㄋㄟ調查員B:沒關係你先不要看頭髮,先想臉型,不要光看頭
髮,看臉型調查員A:這個是嗎調查員B:看這個是不是,看那2張,那2張讓你比較調查員A:這個就是這個啦調查員B:嘿杜○○:好像沒有這麼年輕ㄋㄟ調查員B:這個照片也不準啦,因為是以前的照的杜○○:反而我覺得這個比較有可能調查員B:這個臉型都差不多調查員A:好回去座調查員B:坐坐,因為臉型都一樣啦,你如果這樣看當然會
誤會差很多,跟你講,你看看,因為這個照片喔,搞不好現在跟本人都會,因為那是年紀輕的,像你照片跟現在也是有差距,對不對,慢慢看調查員A:怎麼樣‧‧‧調查員B:就看這2個就好,看那一個比較像調查員A:這個有沒有看過杜○○:對Y調查員A:那天他有去嗎杜○○:沒有調查員A:你有沒有印象,這個你認識嗎杜○○:好像有,難怪他一直躲起來喔調查員A:什麼意思調查員B:他一直躲起來喔,你印象中有看到他躲起來杜○○:有,就是那個女孩子,好像有,比較有年紀的Y調查員A:54年次調查員B:你說有畫妝的,中年差不多,54年次是幾歲,是
46歲中年差不多調查員A:46歲了調查員B:那另外一個呢,「06」這呢?看起來比較醜調查員A:47年次,54歲了調查員B:那你說這個多少,這個是幾年次調查員A:54歲‧‧‧調查員B:你在這邊慢慢看啦,因為這個與實際上,你看看
比對看看,看看那邊在讓你比比看,其實這個,這個跟這個是同一個人,你在想想看,這個是長頭髮杜○○:我知道Y,但那時候頭髮,很像調查員A:卷卷的杜○○:嗯(2:06:51)調查員B:你現在暫時先不要看髮型,因為髮型隨時會變,
女生,你先看這個臉型,這個臉型是不是跟你那天看的那個臉型,你先暫時,不要被模糊,你看那個臉型,是不是有像,你的印象中,印象中,你現在不要模糊先看臉型,直接看這一張,把那個彩色給他看看,看看那個臉型,你現在不要看其它的,你會混掉,看那個臉型有沒有像,你再詳細看看臉型,來來過來看看這也是長頭髮的,但是髮型隨時會變,你假設這個臉型及眼神,這個可能比較年輕,這是更年輕的時候照的調查員A:這個拍2、3年有了調查員B:可能不只杜○○:如果有一點肉肉的,有點像ㄋㄟ調查員B:你先慢慢觀察,因為有時候臉型會變,而且年
紀也有關係你要看看杜○○:那眼神很像ㄋㄟ調查員B:你這樣觀察,這樣讓你看會混掉,原則上你慢慢
觀察是不是,頭髮方面,頭髮方面會隨時變,可以看那個臉型印象及那個神,人那個臉型、神(2:28:27)杜○○:我說如果這邊肉肉,有像ㄋㄟ,對Y,對啦調查員A:你要確定ㄋㄟ,對Y調查員B:你確定,確定啦,應該是這個沒有錯啦杜○○:嗯調查員B:好喔杜○○:嗯調查員B:原則上我們還是用各別照片,檢方的方式,他
說還要在印過來嗎調查員A:不用了啦調查員B:不用啦,直接用這種調查員A:你要直接先確定喔調查員B:OK嗎杜○○:嗯,確定,另外一個真的沒看到,他直接背對調查員A:你要確定到底是不是Y,這個你確定不是啦ㄏ
ㄛ,你對這個完全沒印象啦ㄏㄛ杜○○:沒有,一眨眼的時間調查員B:你沒有印象嗎?沒關係杜○○:沒有調查員B:這個是誰調查員A:陳○○調查員B:檢方有提訴嗎?調查員A:不知道調查員B:沒印象沒關係,陳○○你沒有印象嗎ㄏㄛ,你
沒有印象啦ㄏㄛ,剛那個彩色你要不要在看,那天,那天在外面你沒有注意,好啦,應該沒關係,你不會注意到那個調查員B:等一下讓他再,要不要看一遍,這個你確實沒
有印象,當天那個彩色那一個,沒有印象杜○○:沒有調查員B:沒有,現在這2個有印象了ㄏㄛ,後來我們給
你看的這個有印象了ㄏㄛ,沒有錯了ㄏㄛ,這個跟這個,現在大概就是這個跟這個,這個沒有嗎杜○○:沒有調查員B:這2個有啦ㄏㄛ,是不是,這2個有印象啦ㄏㄛ杜○○:對調查員B:另外一個沒印象的叫什麼名字調查員A:陳○○調查員B:陳○○,啊這個叫啥,叫孔○○啦調查員D:陳○○他沒印象就對了,Y這個就是跟你講錢
的那個對不對,拿錢給你的就是他(2:15:49)杜○○:眼眶很像,可是你不是說3年前的照片調查員B:對啦,這不一定是最近的,我是跟你講,這個
,就剛剛請他抓的,就是他抓抓,這個人,應該是確定他沒錯,給你看看,他是不是,印象中,應該是沒有錯嗎?你不要去抓他頭髮,憑你的印象,直接跟他見過面,他眼神,樣子(2:16:14)調查員D:我們在認人是看眼睛,鼻子,嘴巴,不要去看
髮型,會變的,就好像你留長頭髮誰會認得你那個意思調查員B:你要去抓那個輪廓眼神鼻子,是不是,沒關係是
就是,我們有查過,要你確認指認是不是,你就看那個眼神那個樣子確認(2:19:37)調查員D:這2個人是一樣的,我們看就知道是一樣的,
他的那個鼻子有沒有,鼻子是一樣的,我們的看人是這樣看的,你看的話跟我們看的不一樣,你看他的臉型胖瘦,我們看人是這樣看的,那這個人,跟這個人就不一樣了,這個人的鼻子有沒有,你剛開始看說這個鼻子跟這個鼻子就很像,就一模一樣,鼻子臉型,丫這個就是他到小學的時候有沒有,要去發那個獎助金的時候,就有差,那這個女生,應該是另外一個女生,我們看事情看東西,因為我們專業喔,有時候我們要到外面抓人,我們都是這樣看的,這個沒問題吧,柯○○,沒問題吧,柯○○,沒問題杜○○:可是在外面ㄋㄟ‧‧‧(2:24:00)調查員D:因為這個我跟你講,到檢查官那裡還要複訊,
你知不知道,我跟你講一下,那今天我們就是說,原則上就是說,你現在就是確認這2個,我們就把,筆錄做了沒關係,只要你坦白,看起就是沒有錯嘛,你有印象嗎,柯○○,你認識嗎,等一下檢查官,供述我會講,這個供述這是這樣確認,給你確認一下,OK啦,好不好杜○○:好調查員D:那邊問你的話,你也是照實講,就照實講就好
,OK,因為我們在這邊已經給你確認了,等一下那邊還是會在給你複訊一次,不要讓人家認為說你,你顛倒,對不對,我是說一致啦,對不對,在我們這邊講的跟那邊講的都一樣,而且我們也查過了的確是他們2個,所以我們才會拿這2張給你指認,所以只是讓你來確認(2:42:02)調查員B:這也沒有什麼好緊張的,只要你照實講就好了
,我們都有去查證過,問過,因為只要你坦白供
出喔,只是要確認而已,今天只要你坦白,就像剛剛跟你說坦白供出就OK,沒問題(2:43:30)調查員A:先看這個啦,先看女生調查員B:先看女生,就是這個?,我們剛剛給你看的,
就是他,對啦,他上面有卷卷的,仔細看他上面有卷卷的,有綁調查員A:怎麼樣調查員B:怎麼樣有沒有意見,沒意見我們就做了杜○○:喔調查員B:OK喔,沒意見我們就做了,不要在等了,就馬
上就吃飯,吃飯完大家就快一點結束就可以回去了杜○○:喔附件二(潘○○於○年○月○日下午○時○分許,於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之詢問筆錄)(31:03)
B調查員:(出示照片)這個你有沒有看過,那天有沒有去
你家、這個跟這個?潘○○:(停約20秒)好像是他吧,有的是認識的B調查員:另外一個就是他嘛潘○○:對B調查員:這個對嘛潘○○:嗯,對,這個對。
(31:57)B調查員:還有這個有戴眼鏡的潘○○:戴眼鏡,我看的是沒有戴眼鏡的B調查員:你看的沒有戴眼鏡的,就是這個(潘:對),這個就
是他嘛(潘:嗯)、就是他、對嘛潘○○:(未答)B調查員:這個就是他啦潘○○:(未答)B調查員:就是他啦,對吧潘○○:哦~(32:50)
B調查員:那天他沒有戴眼鏡去嘛、就是他嘛、這一張嘛潘○○:嗯,對,沒有戴眼鏡‧‧‧(37:20)
A調查員:所以今天找你們,其實你們不是第1次,你講的
很多人已經都來過了,所以剛剛那個學長才會一直跟你講,一定要實在的,不要人家講的跟你講的,其實差距很大,人家就會認為你說謊,因為已經很多人都來這裡做過筆錄了,才會一直跟你苦口婆心講說不要跟人家,或者說已忘記或怎麼樣,因為能夠會去找你,你們一個村落那麼多人,會去只單單找你不會是沒有原因的,一定就是有證據,他也有到你家或是,你有去參加這個,我們都有掌握這些資料才會去找你,不然你們村落那麼多人,不可能只找你,不可能Y,對不對(潘○○在調查員詢問過程中似乎想發言,但調查員一直陳述自己的意見,潘○○因而未能講話。)‧‧‧(1:11:00)
B調查員:那天發放1萬塊的現場,這2個女的有沒有說拜
託拜託支持潘○○:他們沒有上台講‧‧‧(1:21:59)
A調查員:柯○○,那天帶著孔文吉他的助選員,帶著孔文
吉那2個女的到你家拜票的時候,那是那時候的事情潘○○:就是領1萬塊以後
A調查員:領1萬塊之後,大概是什麼時候B調查員:大概隔幾天嘛厚潘○○:對‧‧‧A調查員:柯○○帶著2個女的嗎潘○○:是2個女的,但柯○○是沒有‧‧‧A調查員:孔文吉那2個女的有沒有穿輔選的背心潘○○:沒有A調查員:有沒有穿制服,中年女子嗎(1:28:00)潘○○:沒,對中年女子,有1個比較年輕我不認識
A調查員:2個都是中年女子嗎?還是一個比較年輕,一個
比較年長潘○○:對A調查員:2名婦女B調查員:這樣就好了,給她認照片就好潘○○:嗯‧‧‧A調查員:那他們有跟你們聊很久嗎,那2個女的潘○○:沒有,一下而已,簽完名就走了‧‧‧(1:39:40)
A調查員:提示這幾個,那2個婦女麻煩請你指認一下,編
號B調查員:認出來你在底下簽名(1:39:59)潘○○:他那天去沒有戴眼鏡(某一調查員接聽電話,後來接聽電話的聲音漸漸遠去,詢問中斷約1分鐘)A調查員:哪2個B調查員:2號跟6號啦B調查員:來,這裡另外五份妳再順便簽,這個兩面的(1:42:23)A調查員:你說編號6那天沒有戴眼鏡潘○○:對B調查員:難怪認半天A調查員:這2個你認識,名字你認識嗎潘○○: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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