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廖佳玲 (原名 廖念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泳程 (原名 劉上銘 )間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前雖依本院裁定而於111年5月31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2萬9753元,惟本件依上訴人所陳明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億8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6萬2000元,扣除前開已繳納之162萬9753元,尚應補繳63萬2247元(226萬2000元-162萬9753元=63萬2247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3萬2247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周群翔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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