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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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蓓蕾莉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鴻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邢菲 即璞 緻時尚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璞緻時尚診所」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容需含組織結構及負責人資料)(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補正,惟迄未補正,請盡速陳報)。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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