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許銀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矩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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