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信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4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