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