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鍾耀鏵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鏵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桂玲 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鍾耀鏵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鑑定人 范姜貞 繳納鑑定費
用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算合夥財產等,本件兩造合夥帳務
有送鑑定核算必要,此屬原告舉證責任範圍,應由原告先行
墊付鑑定費用,茲鑑定費用新台幣3萬元,有筆錄在卷可稽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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