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
第4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俊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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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
├──┼──────────┼──┤
│一│傳真機│1台│
│二│簽注單│5張│
│三│組頭回傳確認單│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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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