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97號
原   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振豐
被   告  高子雲 即中華免洗餐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馨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