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62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壹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錦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凌晨1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道○號公路南向188公里處,為規避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查緝,遂棄車跳橋,於當日16時45分許經警尋獲,發現已無生命跡象,嗣於當日20時30分許,經工作人員在其褲子右前口袋起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2.2公克)扣案。茲因陳文錦已死亡,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6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包扣得之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前開海洛因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818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足見該包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鑑驗剩餘之海洛因,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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