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告 汪雅琪

訴訟代理人 孫伯仁

被告 黃柏森

黃月

黃宥榛

黃月李

黃月甘

黃月尾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與交通用地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未保存登記、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系爭建物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86,2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0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原告持分比例之房屋課稅現值:2,096×150×1/2+109×150×1/4+396×170×1/4+68×170×1/2+186,200=370,0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業已繳納上開裁判費),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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