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

聲請人 邱椲甯

相對人 段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本票附表:利息未請求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3月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6日

CH982209

002

112年3月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6日

CH982208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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