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丙○

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訴之聲明載明:「相對人(即乙○○)應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聲請人(即丙○)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090元。」,惟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為「 游啟南 」,而扶養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就尚未發生之扶養費,聲請人顯非適格之當事人,請重新提出適格當事人之聲請狀及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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