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訴人 李家豪

李芯愉

李登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李家豪

莊子慧

被上訴人 周煜程

陳耀強

陳耀廷

朱秉羲

郭岷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煜程、陳耀強、陳耀廷、朱秉羲、郭岷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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